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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及费用结算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待遇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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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地址:南京市白下路242号 邮编:210001 传真:025-86641430 总机:025-52008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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