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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条例”、“医保卡家庭互济”……这场公益活动为市民答疑解惑

扬子晚报网4月23日讯(记者 张可)落实“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将群众关心的医保政策和优质的医疗服务免费送到居民家门口,4月23日下午,由南京市医保局主办,南京市医保局城区分局、秦淮区人社局承办的 “学党史 办实事——全市“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基金监管”暨医保社区行”在秦淮区夫子庙街道小西湖社区正式启动。

活动现场,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城区分局工作人员、秦淮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政策咨询人员、南京市红十字医院义诊志愿者专家团队在医保进社区的活动现场,面对面为社区百姓解决医保政策咨询,点对点开展“为群众办实事”免费惠民义诊活动。

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基金使用同时也面临着主体多、链条长、风险点多、监管难度大等挑战。作为医保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国务院今年初公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医保基金监督执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个人、医保经办机构要注意哪些方面,特别是参保个人应该如何正规使用医保卡?现场面对市民的热烈咨询,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解答。据介绍,根据《条例》,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此外,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月15日,南京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功能正式执行。秦淮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政策咨询人员也对共济政策和办理方式进行了解答。据介绍,南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出人)的个人账户余额超过4000元的部分可用作直系亲属间转移;同时,直系亲属限父母、配偶、子女,且转入人须同时为南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个人帐户使用范围内使用。

活动现场,由南京市红十字医院2名主任医师、6名副主任医师、1名主治医师组成的义诊志愿者专家团队还为市民带来的公益义诊服务,涵盖呼吸内科、老年内科、内分泌科、妇产科、康复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等多个科室。

——摘自2021年4月23日 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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