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志愿服务条例》及《江苏省医院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本着“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志愿服务活动遵循自愿、平等、无偿、诚信、合法的原则。
2、确保为病人及其他服务对象提供免费服务。
3、确保对工作尽职尽责。
4、确保信息保密(包括病人资料、健康信息、个人信息以及医院相关私密性资料),在未经病人本人、医务人员或志愿者管理部门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在医院外和任何情况下被提及、复印及泄露。
5、遵守医院和志愿者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6、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确定后,如有变动须提前通知志愿者管理部门,以便安排替补人员。
7、不得以南京市红十字医院志愿者身份从事盈利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8、在志愿服务中,一经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者,将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9、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